经贸文告
2007-03
海关总署2007年第15号公告(关于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按13%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海关总署
2007-03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4号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
2007-03
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3号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
2007-03
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于2003年8月6日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2月1日,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
2007-03
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终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2007-03
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07年第8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主 任:马 凯 部 长:周永康 部 长:汪光焘 局 长:周伯华 局 长:周生贤 二
2007-03
厦门海关2007年第5号公告(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署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厦门海关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由进口口岸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部门受理。 二、应当事人申
2007-03
商务部2007年第31号公告(公布《2007年稀土出口企业补充名单》)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31号 根据《2007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5号),现公布2007年稀土出口企业补充名单(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7年稀土出口企业补充名单 1江苏省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