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署令第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厦门海关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由进口口岸隶属海关/办事处通关部门受理。
二、应当事人申请的直接退运属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见附件)、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法》生效后,原《海关总署关于规范直接退运货物通关管理及操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厦门海关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