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07-08
人行银发[2007]287号(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7〕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就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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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2007年第120号(关于暂停法国、德国、香港、日本、哈萨克斯坦、西班牙67家企业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年第120号公告 近日,总局在对法国、德国、香港、日本、哈萨克斯坦、西班牙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法国AMCOR PET RECYCLING FRANCE SA等67家公司的注
2007-08
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关于废止部分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5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海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海关总署对2001年至2007年4月制发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公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现决定对该部分公告(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废止
2007-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总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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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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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6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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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7]49号(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7]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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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7年第67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 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2006年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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