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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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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7]49号(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2007-08-1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7]49号(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7]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 “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的虚假、违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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