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13-06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2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税则号列:29214300),除按现
2013-06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
2013-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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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8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8号【发布日期】2013-06-14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2012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反倾销期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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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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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8年6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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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13年第4号 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56号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海关对承办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销毁机构予以年审。现将年审结果予以公告: 一、保留厦门绿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鑫绿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承办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销毁业务的资格,有效期限自公告下发之日起一年 (一)厦门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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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海关关于全面实施进出境货物通关单无纸化通关模式的通告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海关 关于全面实施进出境货物通关单无纸化 通关模式的通告 为提高福建省口岸通关效率,促进扩大进出口,福建检验检疫局和厦门海关决定自2013年6月17日起,对共同管辖的进出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实施通关单无纸化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通关单无纸化”模式。通关单无纸化是以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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