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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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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2015-0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偏光片(偏光板)”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作出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

  • 05

    2015-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67号)

    2015年第67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应塞内加尔政府申请,根据我国专家对塞内加尔花生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塞内加尔花生输华。塞内加尔输华花生应符合《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塞内加尔花生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05

    2015-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60号)

    2015年第60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苹果植物 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美国苹果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签署《美国鲜苹果输华植物检疫工作计划》。根据该《工作计划》,现正式发布《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允许进口符合条件的美国苹果。 附件:进口美国苹果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0日 附件

  • 05

    2015-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年第61号(《质检总局关于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61号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苹果获准出口美国。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苹果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0日

  • 05

    2015-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4号)

    2015年第64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服务我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便利对外贸易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工作,科学、有效防范进口肉类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和疫情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05

    2015-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注销CELESTIALTREASURELIMITED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的公告》(2015年第65号)

    2015年第65号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CELESTIAL TREASURE LIMITED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CELESTIAL TREASURE LIMITED在B类预警间内再次触发B类预警,质检总局依法撤销了该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现

  • 04

    2015-0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在出境时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

  • 04

    2015-0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支付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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