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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 07

    2020-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2号(关于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2号(关于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新疆库尔勒和阿克苏地区香梨输往美国及其管辖领地系统控制措施工作计划》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现将中国新疆香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 07

    2020-0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关于防止巴布亚新几内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4月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巴布亚新几内亚南高地省(Southern Highlands)发生4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700头家猪,其中发病500头、死亡396头、扑杀1头。这是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

  • 03

    2020-04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支持外资企业恢复

  • 03

    2020-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0号(关于认可阿根廷部分区域为实蝇非疫区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0号(关于认可阿根廷部分区域为实蝇非疫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生产劳动部农业产业国务秘书处关于阿根廷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26号(ISPM26)规定,经风险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方认可阿根廷巴塔哥尼亚地区(Patagonia)和门多萨省(Mendoza)中部和南部绿洲为

  • 02

    2020-04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

  • 01

    2020-0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7号(关于防止菲律宾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47号(关于防止菲律宾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菲律宾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6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二、

  • 31

    2020-03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

  • 31

    2020-03

    税总函〔202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标题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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