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常识
2023-09
信用证含有允许开证行从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中扣除一定金额的条款 当事人 申请人:C公司,C国 被申请人:B银行,C国 案情概述 1997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2217000的信用证,以E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1日。 该证通过S银行通知,可在任何一家银行议付,受UCP500约束。 依据信用证条款,有一笔USD966800的付款于199
2023-09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施70多年的过程中,1941年美国法院审查斯特恩诉亨利·施罗务银行案件首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一项例外,但在对远期信用证汇票的有效合法承兑人,即远期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来说,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开证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有关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应裁定解
2023-09
鉴于UCP500对UCP400作出了诸多修改,为便于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第416号出版物(即《国际商会的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The New Standard Documentary Credit Forms for the UCP500),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该出版物兼顾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的利益。每种
2023-09
案情介绍: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
2023-09
关于UCP500第9条a款,第13条a款 开证行拒绝接受按时收到的单据; 开证行称其未收到经证实的偿付请求。 当事人 申请人:C银行 第一被申请人:B银行(开证行) 第二被申请人:S公司(受益人) 争端 开证行(第一被申请人)能否基于如下事实而拒付: 开证行收到经快递寄来的单据,但无法核实面函上指定银行的签名;开证行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没有收到请求偿付的电传及经证实的请求偿
2023-09
本案例中,议付行海南B行的作法有理有据,成功地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理国际结算业务产生的纠纷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针对本案例继续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一个问题 撇开本案的贸易背景不谈,普通产地证、等官方证书的收货人一栏应如何缮制才最合适这一问题,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见解。目前有三种制法,一是注明实际收货人;二是与提单保持一致;三是做成“TO WHOM
2023-09
一、案例简介 1997年12月24日,某市纺织进出口公司代理A公司在某行开立了一笔金额61.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付款期限分别为见单后100天、120天和140天, 进口货物名称为索尼电器,装货港为香港,到货港为深圳。该证是授信额度内开证,外贸公司的授信额度又是由A公司给予担保。 98年1月4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通过议付行寄来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三套单据,经审核,发现有不符点,于
2023-09
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1996年12月20日,H公司向中行S分行提交《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立总金额为51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1996年12月25日,H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进口付汇履约保证保险单投保单》,申请保险公司为H公司提供以开证行(中行S分行)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51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之和的进口付汇履约保证保险单。1996年12月26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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