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12-07
厦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关于深加工结转) 厦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 关于深加工结转 为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2〕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少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频次,延长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时
2012-07
厦门海关2012年第8号公告(关于经济特区代码问题) 厦门海关2012年第8号公告 关于经济特区代码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厦门、深圳、珠海、汕头等4个经济特区的范围已扩大到全市,不再存在经济区划为“其他(代码9)”的地区。根据《综合统计司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的通知》(统计函〔2012〕48号),对国内地区代码表进行修改,为确保“境内目的地/货源地”申报和统计的准确性,现将
2012-07
商务部商贸函[2012]394号(关于下达2012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贸函[2012]394号 关于下达2012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江苏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
2012-06
海关总署2012年第31号公告(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1号 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06
海关总署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2号 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进行文字更正(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更正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
2012-06
海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关于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
2012-06
海关总署2012年第34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
2012-06
海关总署2012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9号 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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