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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关于深加工结转)
2012-07-02

     厦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关于深加工结转)

厦门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

关于深加工结转

为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2〕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少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频次,延长企业深加工结转收发货登记的申报时限。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结转系统对转出、转入企业申报的收发货数据进行自动登记。
  二、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三、为满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要求,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遵循“转入为主、转出协调”的处理原则,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如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的归类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转入地主管海关根据《归类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归类认定,并按照归类部门最终确定的商品编码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四、海关在使用结转系统审核《申请表》时,无需企业提供纸质《申请表》。《申请表》结转商品需要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一份《申请表》对应一本转出手册和一本转入手册,《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己经备案的《申请表》如果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继续过渡使用到2012年12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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