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2014-02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14-02-212009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8月26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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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9号【发布日期】2014-02-19 2014年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世贸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1号公告,开始再调查执行“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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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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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3号公告。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欧盟诉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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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初裁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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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2月18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8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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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的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1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在对外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了实施特保措施管理的黄油及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进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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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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