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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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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的公告)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海关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按照《公约》规定,中国海关应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最新《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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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9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监管总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乳品进口。现将进口斯洛伐克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斯洛伐克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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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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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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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截至2020年1月24日24时,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287例,其中死亡41例。泰国等8个国家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也相继报告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形势日益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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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2019年12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发现的,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将该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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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4号(关于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4号(关于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增加珲春—俄罗斯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青岛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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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无标题文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乳品进口。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乳品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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