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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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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2016-03-2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6-03-21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编号: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四、审批对象

“负面清单”内的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五、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5.《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商资发第209)

六、 申请条件

办理新设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3.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 4.如涉及环保问题,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办理方式

企业将拟投资行业与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属于自贸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范围的(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打印出相应表格及其他申请后于窗口办理。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九、申请材料

企业须提交下列纸质材料至:1.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楼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象屿办)

             2.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海沧办)

(一)设立外资企业投资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投资者签字、盖公章),如是设立合营/合作企业需提交中方投资者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公证文件),设立合营/合作企业还需提交中方投资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2份)。

(五)境外投资者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台湾地区投资者不需提交资信证明);如是设立合营/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提交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近期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

(六)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单、委派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七)董事及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九)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房屋权证、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

(十)涉及环保问题,提交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2份)。

(十一)涉及环保问题,提交土地利用及节能环保指标数据填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商业企业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仅限商业企业提交)。

(十三)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仅限于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投资者签字、盖公章)。

十、办理程序

(一)将拟投资行业与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对。属于自贸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范围的(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项目,打印出相关表格,办理审批手续。

(二)收件窗口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应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审批部门应: 1.根据审批依据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签批是否出具批复的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送达书。            

十一、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1.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0天;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5天。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厦门市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区二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

咨询电话: 059256533062616879(象屿)

2)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

咨询电话:0592-6800657(海沧)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00(象屿)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15-17:1511-5月冬令时)1445-17456-10月夏令时) (海沧)

(三)网站地址

http://www.xmftz.gov.cn/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0592-5627116(象屿)、0592-6080475(海沧)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十五、流程图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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