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填制说明 1.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的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 Fucheng Road, Bei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ting Co. Ltd No.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2.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第三栏:运输方式和线路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1995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1,1995,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4.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5.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第六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货物无唛头,应填写N/M(NO MARK ,无唛头)。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7.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SLEEPING BAGS)、杯子(CUPS),不得用概括性表示,例如:100箱彩电,填写为“100CARTONS (ONE HUNDRED CATONS ONLY) OF COLOUR TV SETS”。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注英文表述,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IN BULK),例如1000公吨生铁,填写为“100M/T(ONE THOUSAND M/T ONLY)PIGIRON 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的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添内容。 8.第八栏: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品目号,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商品目录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9.第九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计量单位联用。 10.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1995年12月10日,用英文表述为:DEC.10,1995。此栏不得留空。 11.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单位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2.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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