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ANGHAI SILK IMPORT AND EXPORT CORP .,
17ZHONG 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联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也可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SH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J&J
HAMBURG
NO.1— 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会面巾在证书的反面,由签证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6栏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160(ONE HUNDRED &SIXTY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8% 货物运往美国,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货物运往美国,实施原产地区域性累计。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如:6270KGS.或是3200DOZ等。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K 530016
dated 18 JAN. 1996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 FEB. 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填签署地点、日期,
例如:SHANGHAI, JAN.20, 1996及授权签证人手签、检验检疫机构印章。
注意:签证当局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申报日期(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日本政府规定,提单日期之后十天之内申领、签发的证书均可作为货物出口时申领、签发的证书,予以接收。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例如:ITALY。货物运往欧盟进口国不明确时,可填EU,但一般尽可能不这样做。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单位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例如:SHANGHAI,JAN .19, 1996
(注意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其它贸易方式的出证要求:
一、小额邮寄商品的出证问题
小额邮寄商品,只要在给惠国所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口单位自己签发的格式APR 证书,即可享受优惠待遇,接受这种证书的有挪威、瑞士和欧洲联盟共计17个给惠国,这些国家也可接受格式A,以代替格式APR,日本和加拿大不接受格式APR。
二、日本使用的附加证明
日本规定,要享受其给惠国成分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 该证书上注有FORM A 证书的编号,而有关的FORM A 证书的第4栏上须注明该附件的编号,例如:ANNEX NO.…….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时日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供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及相关的格式A。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