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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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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 企业当自强---从五矿化工行业透视我国应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力度的加强
2004-02-06

    
2003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除组织了20起国外贸易保护新发生案件的应对工作外,还负责组织了24起2003年以前发生的结转案件的应对工作,使当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参与协调组织的国外保护案件总数达到44起,创历史最高水平。国内涉诉企业自主意识的大大增强,表明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外贸易保护案件方面正在走向成熟。面对国外贸易保护案件形式的日趋多样化,我国企业必须通过行业自律维护好出口秩序,以防止新的反倾销等案件的发生。

  充分发挥商会职能积极应对反倾销

  2003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共提起了54起贸易保护案件,其中涉及五矿化工类产品的案件数量达到总案件数量的近一半,共25起,再加上2003年开始的6起复审案件,全年针对五矿化工类产品的新立案案件达31起,涉诉金额约1亿美元。在这31起案件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应诉的20起,应诉率为64.5%。另外11起案件虽经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多方联系,但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小等原因,国内无企业愿意参加应诉。

  2003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除组织了20起新发生案件的应对工作外,还负责组织了24起2003年以前发生的结转案件的应对工作,使当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参与协调组织的国外保护案件总数达到44起,创历史最高水平。这40余起案件总涉案金额达5.7亿美元,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案件有5起。这些案件分别由13个国家和地区提起调查,其中来自美国的案件为14起,欧盟8起,印度6起,韩国3起,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各2起,泰国、南非、埃及、牙买加和新西兰各1起。

  从产品结构上看,在上述44起案件中,涉及五矿类产品的案件18起,占40.9%,化工类产品案件26起,占59.1%。

  从案件类型上看,上述44起贸易保护案件中,反倾销案件42件,其中原审案件36起,日落复审案件6起。此外,保障措施案件1起,特保案件1起。

  2003年已结案的案件22起,其中全胜的4起,应诉后可继续出口的9起,这两项占已结案的63.6%,另外8起案件被裁较高税率,占已结案件的36.4%。

  2003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遇到了第一起针对我国五矿商品的特保案件(美国对我国出口球墨铸铁管件“421”特保调查案)。这是美国对中国产品的第四起特保案,也是第一次引入“紧急状态”审理程序的案件。

  2003年,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曾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游说工作,其中组团或随团赴国外开展工作5次。2003年5月和8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及副会长曾分别率团赴澳大利亚和阿根廷,就澳方拟修改其海关法中关于对外反倾销相关内容一事及阿根廷草甘膦反倾销案开展游说工作,并配合我国政府开展的反倾销进行整体交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商会还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应诉会、反倾销预警工作会等方式广泛向企业、地方政府宣讲反倾销应诉知识,进行应诉政策宣传等,并在“中欧反倾销研讨会”、“工业矿物大会”等大型综合会议上宣传我方在“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上的立场观点。

  行业仍为“重灾区”企业应诉意识增强

  一、五矿化工类产品继续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灾区”。2003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共提起了54起贸易保护调查案件,其中涉及五矿化工类产品的就有25件(不包括复审案),占46%,这一比例高于近年来五矿化工类产品所占的比例。五矿化工类产品继续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灾区”。

  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五矿化工类产品起诉案件数量增多。在2003年国外对我国五矿化工类产品发起的31起贸易保护案件中,有11起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4个“传统反倾销国家(地区)”提起的,而另外20起则是由印度、阿根廷等所谓“新兴反倾销国家”提起的,其中仅印度一国,2003年就对我国五矿化工类产品发起6起反倾销案,案件数居各国之首。从近两年的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五矿化工类产品提起的贸易保护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案件总数已经超过了美国、欧盟等传统反倾销国家(地区)的案件。

  三、企业的应诉积极性与涉案产品出口额大小及起诉国别有直接关系。分析2003年涉及五矿化工类产品案件的应诉情况可以看出,企业应诉积极性与涉案产品出口额大小及起诉国别有直接关系。总体来讲,在涉案产品出口额大、起诉国为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情况下,企业应诉积极性高,反之,则应诉积极性较差。

  以今年新立案的五矿化工类产品案件为例,企业参加应诉的案件平均涉案金额达到550万美元,而未应诉案件的平均涉诉金额仅为150万美元。对美、欧案件应诉率达到100%。而由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提起的案件应诉率仅为50%。

  造成国内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提起的案件应诉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往往不是中国涉诉企业的主销市场,或单个案件涉诉金额较小,或部分国家反倾销等相关立法和调查程序透明度不高、裁决中随意性较强等。在一些非英语国家,应诉还面临缺乏有能力代理应诉的律师等问题。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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