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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修订货船检验和发证规定
2000-10-26

香港拟修订货船检验和发证规定
香港将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修订《商船(安全)条例》的七条附属规例,对货船的检验和发证规定作出调整,以缩短船只因接受检验而停止作业的时间,并减轻船东的行政成本。
  首先,这次修订将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明书及国际载重线证明书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不超过5年。目前,上述证明书的最长有效期由1年至5年不等。其次,在货船初次或续证检验完成后,香港政府可为其签发一份综合安全证明书,作为分别签发构造安全、设备安全及无线电安全等3份证明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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