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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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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口食用菌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厦门出口食用菌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辖区保鲜、冷冻、盐渍、脱水等方式加工的出口食用菌种植基地的登记备案。
二、实施时间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日本的食用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对于其他出口食用菌,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食用菌原料来源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备案基地;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用菌的原料必须来自于备案基地。
三、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已经取得卫生注册或登记资格的出口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
(二)具有对基地的管理权限;
(三)企业应制定出口食用菌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栽培管理制度、农药管理制度、溯源制度及相关记录。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基地备案申请应在食用菌上架前完成申请材料的递交。
(二)基地必须具备一定的连片规模,每个基地菌棒数一般应不少于30万袋或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三)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防止农药交叉污染。
(四)基地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或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五)基地有清洁无污染的生产水源并有效监控。
(六)每个基地的所有地块应尽可能在一个乡镇行政辖区内。
(七)每一个基地至少有一名植保员,配备的植保员数量应与基地规模相适应。
(八)基地设有专用的农药及其喷洒器具存放场所,并有专人管理。
(九)基地配有专用的其它农用器具存放场所。
(十)每个基地应有标识牌,其内容至少包含:基地名称(地块号)、地址、栽培数量、地块负责人、植保员等内容。
五、农用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一)应制定计划使用的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清单,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进口国禁止在食用菌上使用的农药。
(二)农药等农用化学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应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并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确保农药质量,具有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三)应建立用药申报制度,并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
六、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熟悉有关农药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食用菌、植保等专业知识,相关专业毕业或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
(二)负责基地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和病虫害发生状况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基地食用菌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药等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和管理档案。
(四)负责监督基地农药的施用及施药器具用后的清洗,并将剩余农药及包装物回收统一处理,做好记录。
(五)负责对种植栽培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
(六)发现重大疫情及时上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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