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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年7-12月积极参加各类展会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展位费资金补助。其中,三季度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2万元,每年参展补助最高6万元;四季度展会按展位费的7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次参展补助最高3万元。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
对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餐饮业企业,按营收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2021年10月至12月营收达到一定条件的限上百货超市、限上餐饮企业和限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营收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奖励封顶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经认定的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分别按不超过其市场销售单价的60%、30%进行补助。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
对项目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规上工业企业,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或符合设备投资额要求开展自动化技改的企业,按项目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项目包,按年度给予不超过设备投入1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购买价格30%给予货梯补助;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给予项目设备投入5%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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