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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标准化组织拟定的CR法规草案分前言和适用范围、标准规范、概念和定义、安全要求、测试程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七个章节。现简介如下: 一、前言部分开宗明义地说明,CR法规草案是参照美国1993年7月12日公布的“打火机安全标准”中第二章第1210条款的相关内容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章节声明,制定CR法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年龄在51个月以下的儿童无障碍开启打火机。 三、标准规范章节指出,CR法规草案参照的是EN ISO 9994号标准。同时,还规定,CR法规的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均在欧洲标准化机构。 四、概念和定义章节阐明: 1、CR法规针对的对象是用来引燃香烟、雪茄和烟斗或其它类似物质用的打火机,但不针对火材、液态燃烧物、木炭或气体等类似引火物。CR法规所针对的打火机特征为:海关报关发票金额或出厂价格在2欧元以下;不可充填燃料;其燃料为丁烷、异丁烷,或是其它液态炭水物质和混合炭水物质,其蒸汽压力在摄氏24度时可提高到103千帕(kPa)。 2、消遣用打火机,是指打火机具有托架、或者是附属固定物,或者是其它类似物,以符合51个月以下的儿童安全适用的要求,消遣用打火机所使用的燃料没有限制,可为丁烷或者是一种液态燃烧物。消遣用打火机可造型各异,可为卡通、武器、玩具、钟表、电话、乐器、汽车等造型。但是,消遣用打火机不包括含有公司标志、图案、艺术造型、可更换图片等广告用途的不可充填打火机。 3、所谓成功操作,是指替代打火机在规定的五分钟测试时间内发出了不间断信号。 4、替代打火机是指所选定的与被测试打火机在外观、大小、形状、重量及制造性能方面相似的打火机。特别要求的是,替代打火机儿童安全装置的操作原理和开启力度要与被测试打火机相同。此外,替代打火机须为非充填式打火机;不得产生火焰;在测试过程中必须能产生清晰悦耳或是可见的信号。 5、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地理区域是指欧洲标准化组织成员国的现有地域。 五、安全要求章节阐明: 1.所有打火机必须符合 EN ISO 9994技术标准; 2.CR法规不针对消遣用打火机; 3.被测试的打火机必须由85%以上的儿童测试组成员证明其无法成功操作; 4.打火机儿童安全装置系打火机上加装的一种机械装置或者是打火机的一种系统,以阻止儿童成功操作打火机,其特征为: 儿童安全装置必须在打火机每次打火结束后自动复位,以保障每次均发挥作用; 儿童安全装置不得影响打火机的正常使用; 儿童安全装置的使用寿命必须与打火机本身的有效使用寿命相一致; 儿童安全装置不得被轻易拆除或失去作用。 五、测试程序章节声明,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检验一种打火机是否能阻止儿童成功操作。在测试过程中,将由一组,但不超过两组的儿童测试组来测试替代打火机;每个儿童测试组编制100人,其中42个月和44个月的儿童30名,45个月和48个月的儿童40名,49个月和51个月的儿童30名。该章节规定,参与测试的儿童必须来自欧洲标准化组织地理区域,来自于普通家庭,并必须征得其父母的书面同意;参与测试的儿童不得为重病、残疾或负伤的儿童。在测试过程中,每次须由两位儿童对替代打火机同时进行测试,每组100名儿童对6个替代打火机进行测试,将结果予以记录,并形成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须记录参与测试的儿童们的性别、出生日期、准确到月份的年龄、被测试的打火机及替代打火机的编号、测试日期、测试地点、测试主持人姓名、儿童在第一个五分钟成功操作替代打火机的时间、儿童在第二个五分钟成功操作替代打火机的时间,并附上测试过程中拍慑的照片或录像。 六、测试程序章节还要求,一个组或最多两个组的儿童参与测试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其中至少85%的儿童不能成功操作替代打火机;同时,对测试结果的评估和认可作了如下规定: 1、如果第一测试组100名儿童中仅有为数在10名以下的儿童可成功操作替代打火机,该替代打火机所代表的被测试打火机即被评估为可保障儿童安全的打火机,可不再由第二测试组进行测试。 2、如果第一测试组100名儿童中有11至18名儿童成功操作了替代打火机,可暂不做结论性报告,可由第二测试组的另100名儿童再次进行测试。 3、如果第一测试组100名儿童中有19名以上的儿童成功操作了替代打火机,该替代打火机所代表的被测试打火机即被评估为无法保障儿童安全,并无需再进行第二次测试。 4、如对替代打火机进行了第二次测试,必须在测试报告中予以注明,并记录测试结果。如果在两次测试过程中,两个测试组200名儿童中仅有不到30名儿童成功操作了替代打火机,该替代打火机所代表的被测试打火机即被评估为可保障儿童安全,并无需再作进一步的测试。如果有31名以上的儿童在第二次测试过程中成功操作了替代打火机,则被评估为无法保障儿童安全,并无需再作进一步的测试。 七、合格证书章节规定,打火机的每个发货单位在出厂、转销及零售过程中均须标注儿童安全合格标志。儿童安全合格标志须包含以下内容: 1、说明此批打火机符合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技术要求; 2、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3、生产日期及生产数据; 4、进口产品的生产地点。 八、产品标识章节规定,打火机厂家在每个打火机上除标明编码以外,还须标注下列内容: 加注一识别标志,以证明此打火机没有超出出厂日期31天; 加注一识别打火机厂家的标识,以便销售商可以通过此标识查找打火机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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