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欧盟官方刊物公布第427/2003号条例,确立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市场保护机制。该机制参照中国的入世议定书而制定,虽说属于过渡性质,但要到2013年12月11日才届满。 第427/2003号条例涵盖所有由中国内地输往欧盟市场的产品。假若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扰乱或可能扰乱市场,或者导致或可能导致大量产品转向涌入欧盟,即所谓贸易转向,则欧盟有权启动市场保护机制。 欧盟委员会将考虑3个因素,以判断中国内地产品是否扰乱市场:有关产品的进口量;该等进口对欧盟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有何影响;该等进口对欧盟生产类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行业有何影响。 贸易转向是指中国内地或其他世贸成员采取行动防止或补救本土市场被扰乱的情况,却因而导致某些中国内地产品转向涌入欧盟市场。欧盟会视中国产品占市率上升的情况、中国内地或其他世贸成员所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行动性质与程度、该等行动导致中国产品进口量增加的情况、有关产品在欧盟的供求、中国产品出口到采取保护措施的世贸成员国的情况等等,考虑是否启动市场保护机制。 欧委会可自行展开调查,或应欧盟成员国的要求展开调查,但须知会中国当局,同时可以邀请中国进行会谈。完成调查后1年内,一般不能再就同样产品展开调查。 根据新例,欧委会有权进行实地视察及口头聆讯,调查工作一般须在9个月内完成。假若情况紧急,可实施临时保护措施,例如关税、限制进口量等,但不得超过200天。调查完成后,欧盟可决定采取保护措施,但事前必须与中国当局磋商。实行保护措施一般为期不得超过4年。 受欧盟配额限制的产品,不能成为市场保护措施及贸易转向措施所针对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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