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根据1972年关于各部委职责和部长的权限的联邦第1号法令及其修订法、1980年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联邦第8号法令及其修订法、1990年关于劳动及社会事务部组织机构的内阁第5号令、2001年关于重组阿联酋劳工市场结构的内阁第1/563号令及关于修改内阁第1/563号令第4条款的2002年内阁第717号令,阿联酋劳动及社会事务部部长马塔尔.哈米德.塔伊尔于2003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阿联酋私营企业雇用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的新劳工的决定。 该决定第一条规定,禁止私营企业雇用任何低于高中或同等学历的新的劳工。决定第二条规定,依据劳工部有关劳动许可证的要求、规定及条件,建筑项目的劳工及阿拉伯国家的劳工不受此决定的限制。第三条指出,在该决定的附件里已明确规定了上述条款中涉及的建筑承包项目及其修缮工作,强调了只有此类项目才可以使用非高中毕业的普通工、技术工及手艺工,不允许任何公司雇用此类劳工,除非其营业执照类别与该决定附件规定的工种相符或其雇用的劳工来自阿拉伯国家。 第四条规定,本决定颁布以前所雇用的劳工不受此限制,禁令仅对新雇用的劳工适用。 第五条规定,劳工所持的文凭必须经其所属国家和阿联酋驻当地使馆的认证。劳工部接受经过认证、符合教育部同等学历委员会根据同等学历法之规定确认的与普通高中同等的文凭。 第六条规定自今年5月1日其正式实施该决定。 该决定只是劳工部签发的有关禁止使用过多的外籍劳工的一系列决定之一,这些决定不仅只限于外籍劳工,同时还包含通过许多规章和法律禁止雇用非必需的劳工的公司企业。例如劳工部22日颁布决定,要求公司在向劳工部申请雇用新的劳工时必须提交工资单,其目的是为了解工人的应得收入情况及公司在申请引进劳务时的实际需求程度。这些决定被认为是以前颁布的有关确认担保及其它类似决定的补充,这些决定除提高了雇用外籍劳工的费用外,到目前为止,其预期的目的尚未达到。 以下是新决定所包括的有关建筑承包项目的分类说明: - 工地准备工作。 - 拆房及废物清运工作。 - 场地干燥工作。 - 挖土、回填及场地平整。 - 放线工作。 - 基础开挖及打桩。 - 底层干燥处理承包工作。 - 水管槽挖掘工作承包。 - 土建总承包。 - 不限层数的建筑物的建造承包工作。 - 有底层、平衡层及七层楼的建筑物承建工作。 - 有底层、平衡层和四层楼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有底层、平衡层和一层楼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只有底层的建筑物的承建工作。 - 混凝土预制件的安装承包工作。 - 木质活动房的安装承包工作。 - 金属结构建筑承包工作。 - 道路承包工作。 - 隧道承建及维修。 - 桥梁、水坝的承建及维修。 - 港口建设及海上建筑承包。 - 普通维修工作。 - 钻井及维修工作。 - 混凝土工作。 - 混凝土维护工作。 - 铺设地砖、大理石砖及瓷砖。 - 粘接及油漆工作。 - 木工及地板工作。 - 建筑物的隔热及防水处理工作和维修。 - 房屋维修。 - 搭建脚手架。 - 吊顶及轻型隔断安装工作。 - 室内外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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