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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作出倾销终裁
2003-10-28

美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作出倾销终裁

2003年10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就其物理性质而言,可锻铸铁较之一般铸铁脆性减弱,韧性增强。常用于有抗震和抗撞击以及适应温度骤变要求的地方。因而主要用于输气管道、炼油厂管道系统和建筑物内的水、气传输系统)作出倾销终裁。认定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倾销。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7.35%~14.32%,其他中国企业为111.36%。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1990.30、73071990.60、73071990.80。本案调查期为2002年4月1日~2003年3月31日。
  2003年1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作出损害终裁。如裁决是肯定的,美国商务部将下达反倾销税征收令。
  应沃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安威尔国际有限公司等4家美国国内公司的申请,2002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可锻铸铁管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来确定中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还认定除廊坊Pannext管件有限公司、北京赛林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承德可锻铸铁总厂外,包括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和SCE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其他公司均存在进口激增从而抵消反倾销关税效果的“紧急情况”。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产业损害终裁中认定存在“紧急情况”,对包括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其他公司的反倾销关税起征日期将自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之日向前追溯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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