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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面临“337条款”调查隐患
2003-10-28

中国企业面临“337条款”调查隐患

据报道,2003年10月23日,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全球主席王墨凯表示,“中国还只是刚刚开始意识到美国贸易法‘337条款’的重要性。事实上,随着中国日益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337条款’的厉害程度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
  有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的“337条款”案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有4起。涉案产品包括: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农用车辆、昔多芬和无汞碱性电池等,涉及中国出口企业20多家。
  王墨凯表示,“对于337条款案,如果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意味着败诉,意味着企业将长期失去在美国的出口市场。”“337条款”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它可能比反倾销更可怕--因为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而如果“337条款”的调查成立,出口商的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2003年上半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11起“337条款”调查,其中4起涉及中国企业,占案件总数的36.4%。涉案产品包括: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农用车辆、昔多芬和无汞碱性电池等,涉及中国出口企业20余家。在11起案件中,有4起将中国公司作为调查的对象,至少还有2起是起诉进口商,但这两家公司涉及到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因此,实际上与中国企业有关的案件已达到6起。而其余几起案件,即使与中国大陆没有关系,也大多涉及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公司。总之,在11起案件中,可能只有一两起与大中华地区没有关系。
  王墨凯指出,涉及昔多芬的案件中,7家中国企业没有应诉。但同一案件涉及到的其他国家的公司中,有些公司则没有放弃,对于这部分公司应诉的审理将于2003年12月开庭。而中国公司一旦放弃应诉,就意味着将会缺席判决,将不会再有任何机会的胜诉。
  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公司将技术含量高、质量好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给美国的制造商造成了威胁,于是,美国公司运用“337条款”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阻止日本公司侵占其市场。需要补充的是,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的制造业中心之一,而且中国公司自己也有能力进行研究、开发,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权的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它对美国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涉及“337条款”调查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
  王墨凯指出,“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作出两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另一种是“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它可以适用于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诉讼中裁定的产品类型。
  “有限排除令”的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
  当侵权产品在美国有商业上数量巨大的存货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发出禁止令,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在过去5年中,在“337条款”案件中充当被告的中国企业很少进行抗辩,而且大部分没有出庭。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由于所有中国被告方没有出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缺席判决并作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
  由此,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公司认为,几乎没有中国公司会在“337条款”调查中进行抗辩。他们认为中国公司是“软柿子”。这也促使了更多的其他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提起“337条款”诉讼,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
  1990年,美国对美国贸易法“337条款”进行了修订。自1990年以来,在所有的“337条款”案例中,约有50%获得了庭外和解,其余50%的案件,近一半被判侵权和违反“337条款”,另一半被判没有违反“337条款”。
  王墨凯表示,从日本公司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涉案方一方面要积极应诉,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己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例如,积极申请专利(包括在美国申请),从而在专利方面更好地保护自己。
  利用“337条款”申请专利保护,从而保护自己产品的市场和市场份额是美国公司常用的一种商业策略。中国公司也可以运用。比如,中国公司在美国拥有专利,也可以用来阻挡其他国家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是在美国以外国家制造的美国公司的产品。中国公司可以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之前,做一些市场调研,弄清楚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及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到底有哪些,自己的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如果在非侵权或专利无效方面没有很好的办法,或许可以考虑将自己的产品稍加改动,以绕过其专利权所覆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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