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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 16

    2011-08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赋予及注销企业石油经营资质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赋予及注销企业石油经营资质的公告)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厦门绿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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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的延期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的延期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0年8月30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1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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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商务部等11部位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等11部位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十一五"以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高速增长,总体规模比"十五"期间翻了一番多;出口结构继续改善,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占比超过50%,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份额稳步上升。截至2010年,机电产品连续16年保持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依靠低成本扩张、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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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5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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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2号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4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4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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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1号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1号总局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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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0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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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3号(关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2007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2月6日开始实施,将于2012年2月6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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