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备案须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HS编码3208、3209项下的商品)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详见申请备案说明。
3.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所申报进口涂料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专项检测,合格即可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二年。
4.《进口涂料备案书》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进口涂料报检时,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核查货证、抽查检验的方式。
5.备案机构: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国检大厦7楼703室)
联系人:佘秋梅;王军辉
联系电话:0592-5675647;0592-5675690
传真:0592-5675669 邮编:361012
申请备案说明
1.可从备案机构网站http://www.xmciq.gov.cn/ 下载获得备案申请表,用电脑打字填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若需分装的还需提供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3.生产厂商的有关证明文件,可包括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自由销售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文件。
4.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5.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若需分装的,还应提供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6.进口涂料使用说明书(如与何种稀释剂按何种比例配比使用)。
7.备案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涂料用途声明。
8.备案申请人提供涂料外包装和容器的图像资料(相片或图片)。
9. 备案申请人还须提供“申请单位保证书”,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书内容如下:本申请单位保证:申报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可靠、科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0. 上述所提供资料是外文版的均需译成中文,中外文资料一并提供。
11. .每种型号规格涂料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所有材料均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测试样品一份(1-2千克),由检验检疫部门抽封样和企业送样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