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检验检疫局
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局)辖区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下简称3C免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及《关于实行认证监管工作分级管理的意见》(厦检认〔2009〕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厦门局辖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入境及3C免办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认监处是3C免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局3C免办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以及3C免办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是3C免办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落实3C免办各项规定,对最终使用地为本辖区内产品的3C免办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签发《免办证明》,对《免办证明》涉及产品开展后续监管,及时按要求向认监处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章 3C免办条件
第五条 目录内产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项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项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项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项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办公用设备等)。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单位(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三章 3C免办工作流程
第六条 目录内产品未获得3C认证,符合3C免办条件的,由申请人登录国家认监委“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网址http://mb.cnca.cn/CCCmianban/),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受理人员登录“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附件1)受理申请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在当天完成受理并流转到初审环节;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到受理补正;若不符合免办条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免办条件的理由并进行“受理不通过”操作。
第八条 初审人员在系统中核对免办申请材料,当天完成初审。
若初审通过,初审人员在系统进行“发通知对比材料”操作;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补充资料的退回受理环节并告知存在的问题;若不符合免办条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免办条件的理由并进行“初审不通过”操作。
第九条 对比材料由各分支机构免办负责部门的科长或其他授权人员负责。
收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相关纸质材料后,对比材料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纸质材料与系统中申请资料进行对比。
若符合要求,将免办材料流转到发证明环节;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补充资料的退回对比材料补正并告知存在的问题;若不符合免办条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免办条件的理由并进行“对比不通过”操作。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分管认证监管业务的领导负责签发《免办证明》。
发证明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呈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签发证明;审核不通过,需补充资料的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签发《免办证明》。
以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签发《免办证明》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以第五条第(八)项签发《免办证明》,使用纸质手册及电子化纸质手册(海关手册号为C开头)的,《免办证明》有效期同海关手册有效期;如果申请人使用海关电子帐册(海关手册号为E开头),则《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年;《免办证明》一次或多次使用有效。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签发纸质《免办证明》,免办申请人通过系统自行查询申请结果,获得《免办证明》号,凭此号办理报检手续。如异地报检需要使用纸质《免办证明》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签发单位出具纸质《免办证明》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3C免办工作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签发《免办证明》止, 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包括退回申请人修改及申请人递送纸质申请材料时间)。
第四章 3C免办产品入境
第十二条 各报检窗口负责对进口的3C免办产品实施验证和报检核销等工作。3C免办产品入境报检时,报检单位在报检信息“许可证/审批号”栏填写《免办证明》号。报检窗口不要求报检单位提供纸质《免办证明》,直接通过“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查询,并在系统中实施报检核销。
第十三条 各报检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免办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厦门局3C免办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认监处组织对各分支机构3C免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所签发的《免办证明》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3C免办工作的后续监管包括:
(一)《免办证明》签发后若申请人提出更改,签发单位负责部门的科长退回申请人通过系统更改,再通过系统确认更改结果。
(二)对以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免办的,《免办证明》签发单位应追踪所申请产品的真实用途;对以报废方式处理的,应派人进行现场后续监管核销,并填写监管记录(附件2);
(三)对以第五条第(六)、(七)项申请免办的,《免办证明》签发单位应要求申请人在产品出口后两周内办理后续监管核销手续,及时追踪并保管好后续监管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对以第五条第(八)项申请免办的,以纸质手册申请的,《免办证明》签发单位应要求申请人在纸质海关手册结案后两周内,凭海关结案通知书办理后续监管核销。结案通知书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存档;以电子帐册申请的,则在《免办证明》有效期内组织人员到申请人现场登录其电子帐册系统进行核销,并填写监管记录(附件2)。
(五)《免办证明》签发单位对每单《免办证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后续监管,填写监管记录(附件2)。
(六)监管记录中监管结论属“监管结果不符合要求,待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需及时上报认监处,认监处依据相关规定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认监处对分支机构3C免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所签的《免办证明》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及本细则的要求;
(二)《免办证明》的后续监管核销情况;
(三)《免办证明》的资料及后续监管材料的保管情况;
(四)免办产品报检核销情况。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5日前向认监处报送上一年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统计表》(附件3)(以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必须在签发《免办证明》后一周内,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有关信息》(附件4)将汽车、摩托车产品3C免办有关信息报予认监处。认监处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十九条 《免办证明》签发单位应保管申请人提交的3C免办申请资料及相关后续监管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24个月,以备国家认监委和厦门局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发现属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第3条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理后续监管核销的申请人,暂停受理该申请人3C免办申请,直至其违规行为处理完毕,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十二条《免办证明》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3C免办工作不向申请人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厦门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