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6年第6号通告(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告
2006年第6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自2006年9月16日起对经厦门口岸进口的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和厦门检区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和检验检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纳入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
二、进口食品包装备案
(一)备案申请
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应向所在检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口食品包装的备案申请,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二)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进口商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进口商对国外生产厂(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生产的进口食品包装风险评估资料(内容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其他相关资料。
(三)备案资料的变更补充
进口与首次备案不相同的产品,应按备案申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出口食品包装备案
(一)备案申请
厦门检区的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包装(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备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食品包装检验部门提出出口食品包装的备案申请,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二)备案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明(复印件);
4.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5.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6.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就其生产的产品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及进口国或地区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3);
7.生产企业(包括车间)平面图;
8.生产企业概况;
9.其他相关资料。
(三)备案资料的变更补充
与首次备案不相同的产品,应按备案申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条件的评估
我局根据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依据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条件,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其条件如下: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和登记;
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备案书发放
经我局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及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条件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发放《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
六、进出口食品包装与食品的报检
(一)进口食品包装
1.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进口商在报检时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应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进口与首次备案相同,进口商在报检时应提交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证书。
(二)出口食品包装
1.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预先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同时提供该食品包装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单,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作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时核销包装的凭证;
2.当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与首次备案不相同时,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除按规定检测,还应进行备案资料的补充;
3.作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预先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报检时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提供该食品包装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单,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应检验检疫单证。
(三)进口食品
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报检时,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交食品包装物材质的情况说明。
(四)出口食品
出口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交与申报食品对应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未能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出口食品企业应通知其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和食品包装检验手续。
七、进出口食品包装的使用
(一)进口食品包装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卫生标准,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检疫证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出口食品包装应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卫生标准或我国的卫生标准,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和出口;
(三)进口食品包装用于出口食品
经检验合格进口食品包装再用于盛装出口食品时,企业应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预先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换发《结果单》。
八、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我局对厦门口岸进口食品包装和厦门检区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产品和日常生产加工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九、厦门检区负责食品包装备案申请咨询的部门及电话
部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轻化处
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18号606室、805室
电话:食检处:5675618、5675615;轻化处:5675672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格式下载和信息了解请登陆我局网址:http//WWW.XMCIQ.GOV.CN。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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