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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6-09-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企业: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为了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出口合同备案工作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来进行。现将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一、出口企业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_—单证申报录入项下新增模块“出口合同备案”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两份纸质的《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以及出口合同等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原出口合同备案办法关于数据录入格式的规定即日停止执行。
  二、出口企业应及时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出口退税升级软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2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2版)放置在厦门国税网站软件下载专区,出口企业可登陆厦门国税网站自行下载安装使用(用户名:sa,未设置密码)。
  三、9月26日前已办理出口合同备案手续的出口企业,应抓紧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完成税务机关已确认备案合同相关电子数据的补录工作,10月15日之前,应将备案合同电子数据和《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两份,以及原税务机关确认盖章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报送税务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将有关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与原备案数据核对无误后,给予出具《出口合同备案审核回执》。逾期未报送审核的一律不再受理,视同未备案处理。
  四、为了加快备案速度,确保在9月30日完成出口合同备案工作,已按原规定格式录入备案合同电子数据,并已准备好备案相关资料的出口企业,9月27日—9月30日前可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合同备案,而后再按新规定要求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补入备案合同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先受理,后审核。10月15日之前,出口企业应将备案合同电子数据和《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两份,税务机关盖章受理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以及备案出口合同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数为最终备案数。逾期未报送审核的一律不再受理,视同未备案处理。
  五、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截止2006年9月26日只有部分企业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可以预见备案工作将大量集中在未来4天时间里。为此特别提醒未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企业应抓紧进行申报软件升级,抓紧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版录入备案合同电子数据,抓紧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务必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出口合同备案工作,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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