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代码:26004)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
三、审批范围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内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种植、加工的加工厂或储藏库及配套的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具备附件1所列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二)受理
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考核与发证
分支机构组织对申请的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分支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发证,有效期3年;并将注册登记信息上报厦门局主管处室,主管处室统一网上对外公布名单。
经现场考核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四)其他事项
1.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备:
(1)所有人或基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
(2)植保员发生变化;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4)厂检员(协检员)发生变化;
2. 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1)种苗花卉生产种类发生变化或新增加工品种的;
(2) 出口国别发生变化的;
(3)生产设施或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3. 注册登记企业改建、扩建、迁址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4. 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长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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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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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7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6250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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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2165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45-16:30 |
0592-680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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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检验检疫局 |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0596-202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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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 |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联检楼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0592-5706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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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渡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栋3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58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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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检验检疫局 |
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96号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
0592-73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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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保税区办事处 |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国际航运中心C区5楼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7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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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号国际邮轮中心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0592-5675679 |
|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镇环嶝北路86号监管服务中心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45-11:45
下午13:30-16:30 |
0592-7295008 |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申请材料
1.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 企业工商执照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种苗花卉加工厂、种植基地位置图和布局示意图(包括工艺流程图、入流物流图、给排水系统及相关说明等)
4、加工厂、种植基地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和控制措施、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质量追溯体系、种植基地栽培管理制度、农业操作规范、相关记录如种植档案等;加工厂加工包装质量追溯体系、加工包装防疫制度、质量管理记录如生产管理档案,以及栽培介质处理、职工培训计划等)、组织机构文件。
5、植保员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6、配套种植基地证明文件或供货种植基地资质文件或种植基地合作协议
7、企业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资质及协议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十一、年检要求
无
十二、在线咨询:
咨询网址: http://www.xmciq.gov.cn/gzcy/ywzx/index_771.htm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12365-转2
十四、流程图

附件1:
一、出境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厂或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二、出境种苗花卉生产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