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2016年9月更新)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2016年9月更新)

  一、 项目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代码:26014)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7号)第三十二条;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

  三、审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详见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rzjg/ckspscqyba/zcfg/

  五、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登录http://cefpr.cnca.cn/efpe,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成评审组→备案评审→跟踪检查(必要时)→审批决定→制证发证

  六、办理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评审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评审包括文件审核、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等环节,企业申请备案的食品属于《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或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接受现场评审。其它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免于备案评审,直接审批发证。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HACCP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覆盖备案品种的,可采信HACCP认证结果作为技术证明,免于备案评审,直接审批发证。

  七、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咨询电话

  办理机构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咨询电话

  杏林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37

8:30-12:0014:00-17:00

0592-6061959

  海沧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海沧区建港2165

8:45-11:4513:45-16:30

0592-6893056

  漳州检验检疫局

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路段

8:30-12:0013:30-17:00

0596-2021913

  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联检楼3

8:30-11:3013:30-17:00

0592-5708485

  东渡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9-99号国际航运中心口岸联检大楼C3

8:30-12:0014:00-17:00

0592-5622069

  同安检验检疫局

厦门市同安区银莲路296

8:45-11:4513:30-16:30

0592-7108172

厦门检验检疫局翔安办事处

厦门市翔安区舫山西路1007号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1楼86号监管服务中心

8:45-11:4513:30-16:30

0592-7295008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办理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

  4.备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工作单,以及关键工艺环节的图片资料;

  5.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来源及用途;

  6.企业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7.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8.获得认证情况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情况;

  9.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体系文件;

  10.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11.申请采信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

  注:上述申请材料1份,相关证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声明与自我评估表应按要求签名,可以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系统,其他申请材料可以WORD文档格式上传。

  十一、年检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未到期前不需要每年年检,但我们会按照监管计划对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如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情况的,将对企业予以相应处理。企业应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复查,以免影响企业正常出口业务。

  十二、在线咨询

  http://www.xmciq.gov.cn/gzcy/ywzx/index_771.htm

  十三、在线办理

  申请企业登录http://cefpr.cnca.cn/efpe,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十四、示范文本、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

  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rzjg/ckspscqyba/cjwt/

  十五、投诉监督电话

  12365-2

  十六、流程图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