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3.《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 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三、办理事项范围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尚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四、申请条件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五、办理流程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时,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同时提出标签检验申请。 (二)完成报检后,从厦门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食品检验: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spjy/下载补录软件按说明进行预包装食品相关信息补录及食品标签样张的上传;补录完成后以报检号为文件名。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三)将打包文件交由口岸施检部门具体负责该批食品的检验人员,进行相关数据的导入,由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实施版面格式检查、标签符合性检验及审核。 (四)进口食品企业凭备案食品的报检号,可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部门领取包括有标签备案号的回执信息表。 六、办理需提交材料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标签检验须提供以下资料: 1.标签纸质样张 2.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大于100K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 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 6.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7.进口保健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新食品原料、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注意事项(不同要求的可逐份写,同样要求的可参考如下方式) 所有申请材料均只需提供一份, A4纸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十、年检要求:无 十一、在线咨询: 咨询网址:www.xmciq.gov.cn 十二、在线办理:无 十三、示范文本、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示范文本见同一个办事事项的“表格下载“。 十四、流程图
十五、投诉监督电话:12365-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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