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14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年第447号)第三十二条;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二、办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三、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事宜
申请企业登录http://cefpr.cnca.cn/efpe,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成评审组→备案评审→跟踪检查(必要时)→审批决定→制证发证
五、核准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评审包括文件审核、现场评审、跟踪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等环节,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评审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评审时限内。
企业申请备案的食品属于《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或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接受现场评审。其它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后免于备案评审,直接审批发证。
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HACCP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覆盖备案品种的,可采信HACCP认证结果作为技术证明,免于备案评审,直接审批发证。
六、收费
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
4.备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工作单,以及关键工艺环节的图片资料;
5.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来源及用途;
6.企业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7.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8.获得认证情况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情况;
9.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备案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体系文件;
10.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11.申请采信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认证证书复印件。
注:上述申请材料1份,相关证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声明与自我评估表应按要求签名,可以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系统,其他申请材料可以WORD文档格式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