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告
2015年第7号
厦门检验检疫局
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厦门检验检疫局委托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如下:
一、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及其负责区域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海沧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实施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
漳州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实施本机构业务辖区范围内该行政许可事项;
东渡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实施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杏林检验检疫局、海沧检验检疫局、漳州检验检疫局、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东渡检验检疫局和同安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在本机构业务辖区范围内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三)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单位注册登记;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
3.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4.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场注册登记。
杏林检验检疫局、海沧检验检疫局、漳州检验检疫局、厦门机场检验检疫局、东渡检验检疫局和同安检验检疫局受委托在本机构业务辖区范围内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组织实施评审。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有关许可文书。
三、委托期限
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自通告之日起,厦门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按照本通告第一项规定到受委托机关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地址、联系电话、办理行政许可相关表格及材料等详见厦门检验检疫局网站(www.xmciq.gov.cn)首页 → 网上办事 → 在线办事一站式服务 → 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认证管理等相关栏目。
特此通告。
厦门检验检疫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