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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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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16年9月更新)

    

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16年9月更新)

一、项目名称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代码:26003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四)《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质检总局令第174号修改) 

(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2号)

三、审批范围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3.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4.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5.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6.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所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十);

(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由专家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四)分支机构根据审查材料、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长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厦门港湾办事处 

受理地点: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708

受理科室:港湾办综合科

联系电话:0592-5675884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港办事处 

受理地点: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报关报检中心一楼 

受理科室:卫检科

联系电话:0596-6858258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大嶝办事处 

受理地点:大嶝街道环嶝北路86号监管服务中心一楼

受理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0592-70901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办

受理地点:国际邮轮中心检验检疫报检大厅

受理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0592-56756760592-567567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厦门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地点1 :厦门高崎机场候机楼负一楼C-051

受理科室:卫生监督科

联系电话:0592-57300090592-5730869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2 :厦门市五通客运码头二期213

受理科室:口岸卫生监督科,

联系电话:0592-319077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卫生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wsjy/kawsxkzhf/kawsxkzhf_bgxz/);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5.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申请饮用水供应卫生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wsjy/kawsxkzhf/kawsxkzhf_bgxz/);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6.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7.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8.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三)申请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wsjy/kawsxkzhf/kawsxkzhf_bgxz/);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5.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注意事项:

所有申请材料均只需提供一份, A4纸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十一、年检要求:

无。

十二、在线咨询:

咨询网址: http://www.xmciq.gov.cn/gzcy/ywzx/index_771.htm

十三、示范文本、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

示范文本:

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wsjy/kawsxkzhf/kawsxkzhf_bgxz/

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

http://www.xmciq.gov.cn/wsbs/zxbs/wsjy/kawsxkzhf/kawsxkzhf_cjwt/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12365-2

十五、流程图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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