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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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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质检总局审批)(2016年9月更新)

    

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质检总局审批)(2016年9月更新)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代码:26021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

第四条:“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审批范围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新申请为一般流程,具体分为申请、直属局受理、直属局初审、总局审核决定、证书制作与送达。

1.申请

申请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材料。

2.直属局受理

直属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相关资料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材料。

3.直属局初审

程序、依据:直属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可以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要求企业按照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合格后将初审报告连同企业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4.总局审核、决定

总局接到直属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寄送相关资质证书和企业回执单;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不通过原因,并将结果通知直属局作好记录。

5.证书制作与送达

总局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长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八、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厦门检验检疫局检管处。

地址:东渡路1181002室。

联系电话:0592-5675673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九、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办理需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申请书需要由法人代表签字。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交申请书、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四)延续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五)重新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十一、年检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十二、在线咨询

十三、示范文本、常见问题或错误示例

示范文本:

http://www.aqsiq.gov.cn/zwfw/xzspsx/bgxz/201509/t20150914_449599.htm

常见问题:

http://www.aqsiq.gov.cn/zwfw/xzspsx/cjwtzx/201302/t20130217_343021.htm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邮编:100088

十五、流程图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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