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厦门银[2011]120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流程,稳步推动厦门辖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辖区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总体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及时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制订完善有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和梳理内部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总体要求,向我中心支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报送各类信息。我中心支行将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RCPMIS报送信息的情况作为跨境业务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业务范围
根据《通知》第一点的有关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客户办理的业务包括: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ODI)、境外贷款业务(人民币ODI项下)。需要向我中心支行事前个案申请的业务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项目融资、境外股东贷款等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规定
根据《通知》第三点有关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梳理试点启动以来本单位开立的各类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情况,对属于第三点要求的人民币账户应及时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书面报备我中心支行。
四、跨境贸易项下产生的人民币对外负债规定
根据《通知》第五点的有关要求,明确跨境贸易项下产生的人民币对外负债包括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协议融资)、预收延付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金额以跨境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业务后,应在RCPMIS系统中办理登记。
五、人民币保函业务规定
根据《通知》第六点的有关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人民币保函履约付款及追偿收款均应以人民币结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后应及时向RCPMIS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六、人民币NRA账户规定
根据《通知》第七点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NRA账户)收支范围限于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币NRA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七、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规定
根据《通知》第八点有关要求,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但不能使用交叉币种从事转口贸易结算,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八、人民币款项收付后退(赔)款规定
根据《通知》第九点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人民币款项收付后发生退(赔)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企业如实填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并在 “无货物报关”和“退(赔)款”一栏内注明相关金额,退(赔)款应保持币种一致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发生后以新增报文方式将退(赔)款信息及时录入RCPMIS系统。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真实性背景的审核义务,对退款和赔款业务予以区分处理。对于退款的业务,原则上退款金额应不超过原收/付款金额。对于赔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赔款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赔款真实性背景的材料(如法院裁判文书、第三方商检证明、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对于同一家企业一个月内发生多笔退(赔)款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九、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规定
根据《通知》第十点有关要求,企业采用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应如实填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并准确标注外币报关币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核企业报关单及相关贸易单据等信息,并于业务发生次日上午10时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系统报送企业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资金收付信息,其中“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业务信息”中“报关收付类型”应为“3: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且必须录入“报关单号码”。
十、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统计规定
根据《通知》第十三点有关要求,请辖区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按照有关科目分类要求向RCPMIS系统报送有关“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另外,上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8月31日前按月汇总去年6月试点启动以来的境外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并及时补报RCPMIS系统。
十一、人民币FDI办理规定
根据《通知》第十四点的有关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前,应向我中心支行提交个案试点书面申请。我中心支行初审后将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并根据总行批复向金融机构下发《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备案通知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凭通知书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跨境资金结算,同时设立台账并逐笔记录资金在境内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落实和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黄肇伟、陈楠,联系电话:5855305,5899622。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