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1年11月1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加入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议定书第16条明确赋予了W TO的其他成员可以只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利,同时详细规定了“特保”机制适用于我国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根据这一条款,加入世贸至今,中国已经至少遭遇了8起“特保”案例,我国面临着“特保”机制的严峻考验。面对特保机制对我国提出的挑战,如何加以应对成为众多学者关心和研究的对象。针对“特保”机制形成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的“特保”实践,本文作者认为,要彻底杜绝“特保”机制的存在,弥消“特保”机制对我国的危害,仅仅靠我们消极被动的防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作好充分防范准备的同时,更应该主动出击,争取掌握发动“特保”机制的主动权,如此或许更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塑造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形象,努力树立各国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特保”机制之所以出现在中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部分WTO成员对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持怀疑态度。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入世谈判时WTO的部分成员坚持把较能遏制计划经济的“特保”机制写入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因此,针对这一原因,在今后漫长的博奕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注意强调“特保”机制的歧视性与违法性,强调“特保”机制的适用并非大势所趋,尽其所能地游说并敦促WTO成员有节制地使用“特保”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当注意抓住机会在国际舞台上发表申明,强调计划经济已成为中国的历史,自由竞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市场现实,从根本上转变某些WTO成员对中国的陈旧观念。只有让WTO各成员真正地对中国市场和产品树立信心,才能彻底铲除“特保”机制滋生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特保”难题。 二、积极开创区域经贸合作新局面,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特保”机制的启动。首先,由于自由贸易区内的成员从法律制度上消除了贸易保护主义,因此作为贸易保护手段之一的“特保”机制在这些成员之间就不会被适用,这些成员也就不会成为启动“特保”机制的主体。其次,由于自由贸易区为中国产品提供了有法律保障的稳定的区域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别国市场的依赖,因此,中国产品在非自由贸易区成员的国家内“进口大量增加”的机率就相应降低,“特保”机制的启动几率也就降低了。 三、对“特保”机制中的一些模糊概念加以注释,增加各国适用“特保”机制的顾忌 虽然WTO成员可以根据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对中国单方面发动“特保”机制,但加入议定书的内容却并非足够详实而具有操作性,譬如在解释何为“市场扰乱”时移植了反倾销、反补贴协议中的“实质损害”概念,但对“实质损害”的判断标准却只字未提。这种现象的存在虽然一方面增大了WTO成员任意解释“特保”机制有关规定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它也给我国创造了弥补加入议定书不足的机会。中国可从本国利益出发,在符合WTO规定的前提下对加入议定书的“特保”机制进行尽可能严格的注释,并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此对抗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由于“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是进口成员认定是否要发动“特保”机制的两个前提,因此,我们对加入议定书的注释也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对认定“市场扰乱”时的“进口快速增长”、“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实质损害(m a te r ia l in ju ry)或实质损害威胁”、“重要原因”、以及“包括”等词加以注释,同时也要对采取“特保”行动的另一理由———“重大贸易转移”加以注释。 四、强调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维护既得利益 综观加入议定书第16条,似乎未曾发现有明确表明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条款,当然,也未有声明放弃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条款。而《保障措施协定》第9条第1款则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更为宽松的保障措施适用条件。在这一规定下,如果要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除了“某一产品输入至该成员境内的绝对或相对数量大为增加,且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重要损害威胁”这一一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第9条第1款的比例要求。因此,如果加入议定书承认了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那么或多或少可以缓冲中国如此容易、如此频繁地成为“特保”机制受害国的情况,缓解“特保”机制给我们带来的挑战。 五、加强出口自律,预防“特保”启动;积极沉稳应诉,争取最后胜利 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如何应对“特保”措施的歧视,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出口自律,预防“特保”启动,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在遭遇“特保”措施后,应当积极沉稳应诉,争取最后胜利。2003年12月中旬欧盟取消对浙江黄岩桔子罐头“特保”调查,正是浙江企业沉稳应诉,积极维护自己权利的硕果,它向我们展示了企业如何应对“特保”调查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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