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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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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保障措施浅析
2004-04-08

    
何为保障措施 ? 保障措施是 WTO 《保障措施协议》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损害的贸易救济手段。即在进口增加 , 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 , 进口国可采取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手段 , 对国内产业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一、保障措施制度产生的背景

  l947 年签署的关贸总协定 (GATT) 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但在实践中 GATT 签约国日益频繁地使用旨在限制某种产品进口的所谓“灰色区域”措施 , 如“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等 , 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往来 , 其合法性受到置疑。

  现在适用的《保障措施协议》产生于乌拉圭回合谈判 , 它明确禁止使用“灰色区域”措施。

  二、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某项产品进口激增 , 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 WTO 义务的结果 ;
 
  ( 二 )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

  ( 三 ) 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 , 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 ;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 , 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 ( 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 。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 GATT 第 19 条 , 只有发生了 ( 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 ) 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 即 “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 , 而不考虑其来源 , 即必须在无歧视( 最惠国 ) 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 一 ) 实施的形式和期限

  1、形式

  保障措施可以是关税措施 ( 将关税提高至高于 GATT 规定的关税水平 ), 也可以是进口数量限制 ( 包括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限制 ), 但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所必要的限度内实施。

  2、期限

  WTO 成员仅应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便利产业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保障措施。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4 年 , 除非根据新的调查 , 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 且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 则期限可予延长。但一项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 ( 包括临时保障措施 ) 不得超过 8 年。

  ( 二 ) 临时保障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紧急情况下 , 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200 天 , 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 如随后的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 , 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 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与各利害关系方举行磋商。

  ( 三 ) 实施保障措施 的若干限制

  适用期限预计超过 1 年的保障措施 , 进口方应在适用期限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如果实施期限超过 3 年 , 进口方须进行中期审议 , 并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放宽该措施。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 , 不得比最初适用的措施严格 , 且应继续放宽。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 , 应遵守以下规定 : 一般情况下 , 两次保障措施之间应有一段不适用的间隔期 , 间隔期应不短于第一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 至少为 2 年 ;如保障措施适用期 ≤ 180 天 , 且在该措施实施之日前 5 年内 , 未对同种产品采取两次以上保障措施 , 则自该措施实施之日起 1 年后 , 可针对同种进口产品再次适用保障措施 ,实施期限至多为 180 天。

  ( 四 ) 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 , 其实施必然影响到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因此 ,有关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 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补偿的形式一般为减少受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国所感兴趣的商品的关税。 如在 30 天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 则受影响的出口方可对进口方对等地中止 1994 年 GATT 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 即实施对等报复。但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 90 天内 ,并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 30 天后进行 , 且货物贸易理事会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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