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平潭片区试点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便利性措施的公告
2019-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平潭片区试点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便利性措施的公告

摘要:为简化船舶证书办理流程,提高船舶证书核发效率,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平潭片区试点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便利性措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平潭片区试点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
  办理船舶证书便利性措施的公告
  
  为简化船舶证书办理流程,提高船舶证书核发效率,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平潭片区试点海事、交通、船检三部门联合办理船舶证书便利性措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拟在厦门、平潭注册登记的国内航行船舶。
  
  二、实施机构
  
  (一)厦门海事局、平潭海事局:负责办理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二)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福建省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及厦门分社:负责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三、相关事项
  
  (一)申请人可根据需要申请联合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申请事项依《船舶证书联合办理办事指南》(见附件)实施。
  
  四、办事地点
  
  厦门海事局、平潭海事局、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及厦门分社政务受理窗口。
  
  五、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0592-6895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事局:0591-88770137;
  
  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0592-2045090;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0591-23122318;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0591-87077256;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0591-28308673;
  
  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0592-265088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30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