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发展办法》已经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9年1月24日 (联系人:陈新忠,联系方式:18505922816)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自贸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自贸片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二)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三)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四)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五)企业按规定在厦门域外“买壳”或“借壳”上市,将注册和纳税地迁入自贸片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对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的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贴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补贴比例100%,补贴年限从企业上市当年算起,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企业员工。 第四条 企业或其存在控股关系的关联公司到境外上市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70万元奖励;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予以以下奖励: (一)企业(含台资)依法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含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专板展示)和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但最高不超过企业支付给股权交易市场的费用总和。完成股改并交易的,再给予25万元奖励。 (二)企业依法借助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取得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筹资活动,并将筹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厦门自贸片区的,对筹集资金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筹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扶持不得超过100万元。企业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也不得用于投机套取差价。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审批。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五年内不迁出厦门自贸片区。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自贸片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自贸片区管委会将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后续的扶持资金申请。 第九条 本政策相关条款与厦门市其他区级扶持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2.厦门自贸片区企业股改上市扶持政策申报流程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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