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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2017-02-20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改革发展,打造与国际接轨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险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三个大类七个险种。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保险可以选择按项目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投保。

投标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按项目进行投保(免于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承包人除外)。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或者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按照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中标价格)的10%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中任一形式缴交“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还可以经建设局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纳。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类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并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与现金类保证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对已投保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可免交对应的建设工程保证金。投保建设工程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的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建设工程出现缺陷,施工承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施工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合同。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可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中任一形式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四章 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过失行为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承接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投保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若投保,可以选择按项目进行投保,也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投保。

第十二条 对已投保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可采取同等资质设计单位审查等方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承保风险评估、管理和控制,通过费率机制引导被保险人积极改进项目风险管理,改善项目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拟订具体实施细则及鼓励支持的配套政策。

相关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信息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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