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7-3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3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2018731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731日印发

 

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落实国家口岸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压缩厦门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根据《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奖励范围内,且采取进口提前报关作业模式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881日至12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市财政全额承担,由自贸委先行兑付,年终再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申报单位向厦门自贸委按月申报(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厦门自贸委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统计汇总和审核;

厦门自贸委负责统筹申报材料的奖励核拨。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申报单位:指进口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81日起执行,有效期半年。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