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8-07-3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精神,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1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
厦门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落实国家口岸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国岸发〔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压缩厦门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根据《厦门口岸提高通关效率工作方案》(厦府口〔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奖励范围内,且采取进口提前报关作业模式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每票报关单奖励5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市财政全额承担,由自贸委先行兑付,年终再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㈠申报单位向厦门自贸委按月申报(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㈡厦门自贸委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统计汇总和审核; ㈢厦门自贸委负责统筹申报材料的奖励核拨。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㈠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㈡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㈢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㈣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㈠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㈡申报单位:指进口报关单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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