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产业集聚效应,促进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自贸委〔2016〕125号)的政策优势,完善邮轮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不含供油、供水,下同)国内采购业务。对邮轮物供企业,且与邮轮公司直接结算的,按每年交付国际邮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2%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二、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过境保税直供业务。对开展过境保税直供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标箱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三、支持发展邮轮物资国际中转保税分拨业务。对开展“整进散出”供船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航次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四、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承担,有效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关于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8〕48号)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