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目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厦门银[2016]24号)
5、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的通知(厦门银[2019]6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开展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厦门银[2019]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门汇[2019]2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执行)
一、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1、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区内银行可与台湾地区金融同业按一定比例跨境拆入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
2、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可按规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3、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区内使用。人民币资金回流额上限=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 1。
4、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5、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按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6、区内可开展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区内租赁公司可开展跨境资产转让。
7、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
8、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非金融租赁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9、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准入的条件是: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10、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 1。
11、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可按规定向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
12、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和境外衍生品等投资业务。
13、区内银行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部署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品业务。
14、允许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关联经营主体贷出人民币资金。
15、厦门辖内结算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6、区内银行可为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国家和地区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账户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年,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境内代理行上年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的3%。
17、区内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收入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且无需事前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18、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19、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0、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外汇局对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21、试点便利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22、允许区内企业在厦门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23、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24、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25、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26、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企业在厦门市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27、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片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28、区内银行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并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29、允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30、放宽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31、负面清单外的区内机构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限额内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未落地)
32、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以及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及债权银行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上述举措目前无外汇管理政策障碍。
33、区内主体办理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三、深化两岸金融合作
34、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未落地)
35、允许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
试点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未落地)
36、支持厦门片区完善两岸货币现钞调运机制。
37、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两岸金融同业民间交流合作基础上,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
四、机构业务准入许可
38、便利区内金融机构申设和高管准入,变事前审批为事后报告。
39、区内金融招商引资采用“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投资范围更广。
40、区内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精简机构外汇业务和结售汇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