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摘要:为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工作,近日省安监局以闽安监管三〔2015〕49号出台了《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厦门、平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4日 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闽安监管三〔2015〕49号 为推动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进口企业登记工作,更好地为自贸区危化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自贸区相关政策,制定自贸区危化品进口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危化品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化品,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化品登记。 二、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化品的,应将其列入危化品登记范围。 三、危化品进口企业申报登记工作向福建省危化品登记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8楼,电话:0591-87270701,网址为:https://resgister.nrcc.com.cn)申请办理。省危化品登记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国家危化品登记中心发放危化品登记证。 四、进口企业包括使用型进口和贸易经营型进口。企业进口、生产同一品种危化品的,按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化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化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化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化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化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五、进口危化品在自贸区内使用、流通或直接转口出境的不需办理危化品登记。 六、省危化品登记办公室在登记过程中要加强对自贸区登记工作技术指导,适时组织集中培训辅导,提高自贸区进口企业登记材料的审查合格率。 七、贸易经营型进口企业由自贸区通关入境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化品的,凭入区、入关或进口检验单证,向省危化品登记办公室申请预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 八、自贸区进口危化品监管涉及海关、检验检疫、安监、环保、工商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之间应协调沟通,努力探索危化品并轨联合监管办法,逐步建立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协同管理的机制。 九、推动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自贸区内进口危化品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十、根据危化品登记工作要求,进口企业应按照《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制度》(GHS)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与国际接轨,并保证在流通领域随危化品流通,不断提高下游用户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保障危化品下游用户的安全。同时通过完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热线,准确提供危化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要通过进口危化品登记,进一步完善我省危化品信息数据库,为我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提供更加及时、有效、准确的技术支持。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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