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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摘要: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闽高法发〔2015〕8号出台了《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闽高法发〔2015〕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5日 福建法院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福建法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领会建立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重大意义。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主动应对国际国内新形势,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历史抉择。在新的历史时期,福建正肩负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加快建设新福建的重大使命。中央对福建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特别是福建自贸试验区已挂牌并加快推进,福建发展迎来新的重大机遇。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建立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抓住福建作为第二批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新契机,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更好地服务全国经济发展大局与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2.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应担负的职责使命。《总体方案》明确了建设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总体要求、区位布局、主要任务等,出台了不少创新制度和举措。这都给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各级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找准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发挥司法教育、评价、引导、示范功能,为建设新福建作出应有的贡献。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局;依法公正审理涉自贸试验区各类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创新发展;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更新司法理念,主动适应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革需求 3.强化法治思维。秉持公正高效、平等保护、公开透明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盗,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解决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建设。 4.尊重国际惯例。在依法行使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和准确适用最密切联系、条约优先等法律原则的同时,积极适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建设的新形势,对因采取自贸试验区政策措施而出现的新类型纠纷案件,在国际条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应参照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形成合理的裁判规则,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不断提升司法国际公信力。 5.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要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依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没有规定的,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注重商业判断和商业决策,不轻易认定新类型商事合同无效,鼓励交易,引导规范行业规则和秩序的建立,维护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信心,促进市场化改革。 6.保障安全便捷。适应自贸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综合监管服务模式等改革,推动自贸试验区企业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公正高效解决纠纷,促进生产要素快速流动,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7.推进制度创新。紧紧围绕制度创新这个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目标,接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的要求,密切关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创新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反映,积极回应改革创新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制度创新的支持、导向作用,巩固和保障制度创新成果。 三、强化职能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8.加强立案、送达等工作。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举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合理界定涉自贸试验区纠纷范围,完善案件分配制度,进一步健全高效便捷的立案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自贸试验区纠纷当事人的诉权。针对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问题,探索创新送达方式,完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束机制,提高送达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9.依法保障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准确把握因自贸试验区建立而调整投资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调整投资行为的效力认定等有关裁判尺度,促进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新型业态和比较优势行业的发展。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依法审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与企业、公司有关的纠纷,妥善审理好自贸试验区内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案件,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市场环境。 10.依法保障和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依法审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筹,审慎审理涉及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结算等纠纷案件,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贸竞争新优势形成。加强对离岸贸易、平行进口等贸易新型业态的司法保护,推进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的加快提升,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 11.依法保障和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依法审理好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险、票据、期货、信托、证券等纠纷,规范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着眼于促进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公正审理涉及离岸金融、商业保理、金融创新品种等新类型纠纷,遵循金融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平等保护金融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对金融的服务保障,支持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福州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建设。 12.依法保障和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公正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激励自主创新。依法审理贴牌加工、平行进口、临时过境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努力营造保护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13.依法保障和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房地产案件,准确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审慎确定违约责仕,依法维护合同严肃性和自贸试验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营,有效防范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4.依法保障和促进航运市场与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妥善解决与航运物流服务相关的纠纷,规范航运市场活动,促进航运服务能级提升;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等航运金融类纠纷案件,服务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及时审理涉及国际船舶管理、船舶登记等纠纷案件,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以司法之力支持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公正审理以海上油污损害为主的海洋生态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依法制裁污染海洋环境等违法行为,为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优美的海洋生态环境。 15.依法保障和促进对台投资贸易扩大开放。围绕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这一主要任务,密切跟进福建自贸试验区针对台商推出的特色措施,依法审理好闽台产业合作、服务货物贸易、金融合作、台湾青年投资创业等领域的纠纷案件,推动闽台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增强闽台经济关联度,促进闽台深度融合。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积极发挥台胞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作用,着力探索创新涉台审判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台商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自贸试验区投资环境,增创我省对台开放新优势。 16.依法保障和支持政府职能转变。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给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强化行政审判职能作周,推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和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公正审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等各类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营造与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行政环境。深化府院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推进依法妥善化解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征收等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案件。 17.强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司法职能作用。主动适应自贸试验区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严格把握公司登记制环境下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犯罪,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慎处理非法经营、逃汇案件,打击刑法规定的走私、洗钱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维护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惩处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 1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执行工作。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法审查、执行。创新执行方法和手段,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强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推动自贸试验区诚信体系的建设。规范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等执行措施,慎重使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规范执行行为,树立良好抗法形象。 四、创新审判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19.加强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建设。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机构所在的福州市马尾区、厦门市湖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相应设立自由贸易区法庭,省法院和福州、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依托相关业务庭成立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门合议庭或设立专门审判庭。 20.实行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自由贸易区法庭集中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民商事案件;省法院和福州、厦门中院、厦门海事法院等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分别集中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一、二审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运行的实际,可由省法院依法对自由贸易区法庭、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作出适当调整。 21.落实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自由贸易区法庭、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实行法官主导下的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模式等。 22.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新平台,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优化升级,着力加强司法公开工作,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及时、全面、便捷的司法服务。拓展“12 368”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扩大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逗用,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提高司法公开实效,增进民众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畅通沟通渠道,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相关工作。 23.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建立全省涉自贸试验区案件专项数据采集库,明确统计口径,全面掌握各类涉自贸试验区审判信息数据,完善信息汇总、梳理、分析机制。针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由三个片区组成以及相应审判机构位于不同行政区划的特点,加强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定期分析研究,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交流研讨等形式,统一裁判尺度。 24.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与工商联、台办、侨办、保险等部门已经形成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引入自由贸易区法庭,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和诚信社会建设。积极支持商事仲裁在自贸试验区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探索电子督促程序、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等新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25.建立专家咨询、陪审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化审判,聘请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教授为审判人员提供咨询或论证意见。建立专家陪审机制,选任专家陪审员,发挥其专业智慧,合力化解涉自贸试验医的民商事纠纷。 26.推动建立域外法查明机制。围绕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对域外法的需求,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积极借助高等院校的优势,与高等院校签订协议,着手建立联系合作渠道和机构,推动域外法查明向便利、准确、科学方向发展,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解决。 五、延伸审判职能,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7.加强定期沟通联络。加强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定期通报自贸试验区各自工作情况,形成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交流互动机制。加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和排查力度,共同研判形势,制定有效防范和处突方案,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 28.健全诉讼便民举措。适应自贸试验区国际化高标准的要求,加强自由贸易区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和高清科技审判法庭的建设,加快推进自由贸易区法庭的中英文双语网站的开通和中英文双语诉讼手册的制定,服务中外当事人。针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分散的特点,构建自由贸易区法庭、巡回审判点、法官工作室等便民网络,推行远程立案、预约办案、远程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等诉讼服务便民举措,方便涉自贸试验区纠纷当事人诉讼。 29.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围绕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促进科学决策、完善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就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市场风险、监管问题等,通过个案或综合司法建议书的方式,积板向相关部门反映,为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政府决策、制度创新、立法完善建言献策。 30.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坚持以案释法制度,通过网络直播、开展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新兴媒体、互联网的运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强化统筹协调,拓宽宣传途径,加大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保障取得实效 31.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省法院、福州、厦门、平潭等相关法院分别成立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管理、统筹协调涉自贸试验区的司法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逐项分解任务,层层传导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督促规范有序运作,协调相关部门对实践中遇到新问题的研判,提出决策参考。 32.加快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需要和国际化、专业化等要求,配齐配强审判力量,选拔培养一批外语能力强、既精通国内法和国际法,又熟悉自贸试验区政策、国际惯例以及贸易规则的复合型法官,努力造就一支心怀大局、精通业务、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建立完善法官学习挂职锻炼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33.深化司法品牌建设。在充分发挥涉台审判、海事海商审、海事等特色司法品牌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司法品牌培树意识,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品牌培育生成机制,更加注重品牌优化升级,形成独具特色的司法品牌,努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34.狠抓信息化建设。坚持科技强院的方针,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形势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全面应用,推动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化综合平台。推动建立自贸试验区内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完善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不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 35.加强调研总结提升。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前瞻性、重大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探索破解策略,为法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深入分析研判,有力指导审判实践。加强对创新工作机制措施的调研,建立健全评估推广机制,注重总结提升,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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