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验检疫指南

检验检疫指南
【指南】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指南(2015.05.11)

    

【指南】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指南(2015.05.11)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201505月11日更新)

 

事项名称: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适用范围:

出境饲料(含宠物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办理机构:

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并完成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复核并完成审批。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办理指南:

一、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分支机构受理并完成现场评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发证,并统一对外公布。

二、申请受理

分支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随附资料等申请材料(要求详见件1)进行受理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现场评审

分支机构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详见件2)进行现场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存在不符合项的,由企业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跟踪审核方式,并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依据企业整改报告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批发证

分支机构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及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统一对外公布。《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或经分支机构书面审核不合格的,或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后续监管

(一)注册登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年审。

(二)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3.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4.生产能力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三)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注册登记满5年有效期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五)已获注册登记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或撤销:

1.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撤回其注册登记:

1)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2)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年审不合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3)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4)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表格下载: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名单名录: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杏林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6250992

海沧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6806680

漳州检验检疫局综合科

0596-2021913

机场检验检疫局货检科

0592-5706897

东渡检验检疫局动检科

0592-5658027

同安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7370614

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事处

0592-5673505

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0592-5675679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0592-7090136

厦门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

0592-5675850

 

 

附件1

申请提交材料

(办理事项时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说明

1.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6.     

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名称及原料清单

 

7.     

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8.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废弃物和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标准卫生操作规范、按照HACCP原理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HACCP体系文件主要包括:危害分析表、HACCP计划表等。

备注:上述所有材料均须一式3份。

 

 

附件2

注册登记要求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序号

主要内容说明

1.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5)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     

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