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适用范围:
生产加工用于饲喂出口(含供台港澳)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的饲料的生产企业,饲料种类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办理机构:
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受理申请并完成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复核并完成审批。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办理指南:
一、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分支机构受理并完成现场评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发证,并统一对外公布。
二、申请受理
分支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随附资料等申请材料(要求详见
附件1)进行受理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现场评审
分支机构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详见
附件2)进行现场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存在不符合项的,由企业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跟踪审核方式,并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依据企业整改报告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核批准
分支机构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及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正/副本)》(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统一对外公布。《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5年。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或经分支机构书面审核不合格的,或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后续监管
(一)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审。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审验并在《登记备案证(副本)》上签章。
(三)登记备案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3.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四)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登记备案满5年有效期的,登记备案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六)已获登记备案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注销或撤销:
1.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登记备案:
(1)存放、使用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药物、激素类药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药物品种以外的药物;
(2)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限期内又未改正的;
(3)伪造、变造《登记备案证》或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指定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的;或将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以本企业的名义销售给出口食用动物饲养企业的;
(4)私自改变登记备案的饲料种类及药物或矿物质添加剂成分的;
(5)不接受或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表格下载: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名单名录: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名单
咨询电话:
杏林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6250992
海沧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6806680
漳州检验检疫局综合科 0596-2021913
机场检验检疫局货检科 0592-5706897
东渡检验检疫局动检科 0592-5658027
同安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0592-7370614
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事处 0592-5673505
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0592-5675679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0592-7090136
厦门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 0592-567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