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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办理指南(2015.05.15)
事项名称: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办理指南
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适用范围:
出境活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
办理机构:
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受理、评审、批准,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对外公布。
办理地址: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
受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考核和企业整改时间)
办理指南:
一、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存储冷库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由分支机构完成受理、评审、批准、发证,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申请受理
分支机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随附资料等申请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进行受理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审核不合格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收到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现场评审
分支机构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详见附件2)进行现场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存在不符合项的,由企业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跟踪审核方式,并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依据企业整改报告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核批准
分支机构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分支机构同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已获批准的出境活水生动物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相关信息,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经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经分支机构书面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由分支机构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
五、后续监管
(一)场所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场所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二)注册登记场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申请时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2份):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仅书面审核);
3.养殖/中转品种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4.养殖/中转能力发生变化(除书面审核外还需现场审核);
(三)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注册登记满5年有效期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上述规定程序完成换证复审。
(五)已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中转包装场的注销:
1.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注册登记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3)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4)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5)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表格下载: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名单名录: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名单
咨询电话:
|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 杏林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
0592-6250992 |
| 海沧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
0592-6806680 |
| 漳州检验检疫局综合科 |
0596-2021913 |
| 机场检验检疫局货检科 |
0592-5706897 |
| 东渡检验检疫局动检科 |
0592-5658027 |
| 同安检验检疫局动植科 |
0592-7370614 |
| 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事处 |
0592-5673505 |
| 厦门检验检疫局和平码头办事处 |
0592-5675679 |
| 厦门检验检疫局大嶝办事处 |
0592-7090136 |
| 厦门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 |
0592-5675850 |
附件1
申请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1.《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包括:养殖技术人员、药物使用人员)
6.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7.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
8.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等。)
(备注:上述所有材料均须一式2份)
附件2
登记备案要求(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通用要求: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非开放性水域还需: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开放性水域还需:
10.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11.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还需:
12.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13.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14.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5.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6.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7.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8.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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